民法總則無效合同是什麼
民法總則無效合同是什麼
(1)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是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即便籤訂了,也是屬於無效行為。大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下里面的條約,如果有不公平的,可以進行拒絕簽訂。合同一定簽訂,不可以進行撤銷或者是違約,請大家一定要重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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