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請財產保全書交到哪裡?
一、民事申請財產保全書交到哪裡?
需要交給法院,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財產保全的範圍以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為限,不可以對外人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如果是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不採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可以超過申請人要求的範圍,或者爭議財產的價值。
申請財產保全的方法是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向有關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的時間可以是訴訟前也可以是訴訟中或者判決後執行前。對於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駁回申請。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費用有多少?
申請保全交納的費用是依照該房屋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的。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訴訟保全由申請人向立案法院申請或法院以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三、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流程是什麼?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案件的保全申請書需要交給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以保全財產的價值作為基礎,按照一定比例交納保全費用,最多不能超過5000元;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擔保的金額應與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相同,法院受理之後會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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