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突然改時間開庭瞭如何處理?
一、法庭突然改時間開庭瞭如何處理?
法庭突然改時間可能是對方當事人或法院方面確有不得已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普通程式轉簡易程式,當事人可以自行聯絡法院書記員或委託律師聯絡管轄人民法院,瞭解延期開庭、變更開庭的原因。
更改開庭的時間,這個在民事訴訟法中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說是屬於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這個就可能會更改,然後有可能會有新的證人到庭,調取相應的證據也要進行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二、庭審準備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綜上所述,一般案件的開庭時間都是在傳票上載明瞭的,具體時間法院會在開庭3日前以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一方因客觀正當原因無法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到庭的,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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