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追加被告多長時間開庭?
一、民事訴訟追加被告多長時間開庭?
在訴訟過程中追加被告的,法庭應當延期審理,擇期再次開庭,具體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是開庭前提出追加申請的,人民法院會進行稽核,對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有必要追加當事人的,應當受理,會延期開庭;對只有書面申請書,而沒有相關證據和事實證明有必要追加當事人的,或者屬於濫用追加權利,惡意追加的,必然造成當事人的訴累和人民法院訴訟成本的浪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追加。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響審判進行,法庭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鑑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後,再開庭審理。
二。追加被告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啟動訴訟程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
(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如果追加被告是會影響到案件的走向或者是判決的,法院應受理並且延期開庭,反之則否,將按照正常的開庭時間開庭。對於法院在開庭審理上就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如果是作為訴訟案件的原告就要對這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才能知道相應的安排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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