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裁決後申請執行後怎麼辦?
一、仲裁委裁決後申請執行後怎麼辦?
仲裁結果出來後應當按照仲裁決定書上的決定執行,對方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仲裁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申請仲裁需要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裁決生效後就要執行,一方對生效的仲裁裁決逾期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二、仲裁裁決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絡,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不執行仲裁決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級別管轄,第二類是普通管轄,第三類是特別管轄,第四類是共同管轄。按照級別,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被稱為級別管轄。同一個案件,有兩個以上法院享有管轄權的,被稱為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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