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高檢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什麼?
級別管轄高檢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規定在《最高院關於級別管轄糾紛的司法解釋》中的。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1、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對於民事訴訟法中對法院的管轄標的額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進行相關訴訟案件的起訴時,應當進行區分對待,另外對於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也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後處理,避免後期發現不具備管轄權而需要進行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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