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起訴的事項生效的時限是多長?
一、仲裁裁決不起訴的事項生效的時限是多長?
仲裁裁決生效執行期限是一年或者六個月,如果是個人之間發生的仲裁,等裁決書生效後,對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而有一方是法人組織的,則申請執行的期限是裁決書生效後六個月。法院受理後,會決定採取相關手段去執行。
仲裁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訴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如果沒上訴的話是十五天後生效;裁定書是十天.二審是當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是十天後生效.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仲裁裁決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手段,仲裁裁決書生效後,如果一方沒有履行裁決書內容,當事人除了去法院起訴外,還可以申請執行,這就需要注意一個時效問題。個人之間糾紛仲裁申請執行期限是一年,從生效起開始計算。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可以採取凍結、查封等手段。
無論是何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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