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廣告內容沒兌現屬於違約嗎?
一、售樓廣告內容沒兌現屬於違約嗎?
售樓廣告如果屬於要約,沒有兌現就屬於違約,但是售樓廣告屬於要約邀請,沒有兌現不屬於違約。一般情況下,商品房商業廣告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商業廣告和宣傳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的內容是具體明確的,只要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所以,如果售樓廣告內容十分明確詳細就屬於要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二、售樓廣告是購房合同的內容嗎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釋出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物件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
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售樓廣告內容沒兌現屬於違約,應當將該內容視為違約的情況,而買賣合同的訂立則視為買受人對出賣人要約的承諾。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該說明和允諾沒有明確訂立在合同之中的內容,那都應該備認為是簽訂的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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