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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共同被告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一、共同被告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在同一案件中,如果有多個被告都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在收到申請後首先應該審查,然後作出書面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件繼續審理。最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上訴。向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法院間有爭議的提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解決。

被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對管轄有異議,可及時提出管轄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權的主體是案件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有以下的3個條件,分別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向上訴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見。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應該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案件。

共同被告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第二審法院來說,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無權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異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