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仲裁或者是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區別是什麼?
(一)主動性
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因此,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二)效率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複議,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仲裁委員會在各自的仲裁規則中對時限基本上都有規定,仲裁程式相對簡潔明瞭,一次裁決,在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式了。
而訴訟程式會因不同的情況而可能會導致整個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式。一般的案件情況是一審程式終結後上訴進入二審程式,從解決時間上來說,普通程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二審裁判後發生法律效力,再而進入執行程式;也有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定的情形而發回重審的,或者二審生效後,一方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繼續進行訴訟,導致案件進入馬拉松式運動的狀態。
因此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高一些。
(三)公正性
效率相關聯的是公正性的問題,訴訟可以經過兩至三次的程式將事實最大化的還原,但仲裁為一裁終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四)主導程式走向的領導員問題
仲裁製度中,仲裁員的成分多種多樣,不僅有法官、律師等法律人士,還有學校教授、政府機關人員等專業領域人士可選擇,但也存在一定風險;訴訟一般情況下為法院指定,法官進行主審,因此只能說各有利弊。
(五)公開性
訴訟除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等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開審理,而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相對更具備隱私性。
(六)費用
一般來說,受理費用上,仲裁的收費比向法院起訴的要高一些,當然仲裁費用最終是由敗裁一方承擔的,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大膽一些,否則應慎重考慮。
但是所爭議的案件財產標的在250萬以上的,訴訟受理費比仲裁案件受理費高。在草擬合同時,對約定爭議的處理機構時應考慮費用成本問題,根據合同涉及的標的額明確選定相應的處理機構。建議合同標的在250萬以下的,可以考慮選擇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如標的在250萬以上的,可以考慮採用仲裁形式進行解決.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此時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是無法通過協商處理的,此時可以選擇司法的訴訟方式或者是準司法的仲裁方式來處理,但是仲裁和訴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比如說,仲裁一般不公開,但是訴訟原則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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