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裝置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6、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過走私行為偷逃的應納稅額將直接影響量刑標準。絕大多數的走私行為都是為了逃稅,但這種行為不是按照逃稅罪定罪的。跟走私相關的罪名非常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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