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數量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走私物件是除前九種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貨物、物品。前九種走私與走私毒品罪的物件一般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能據此認為本罪的走私物件就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事實上,本罪的貨物、物品既包括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模擬手槍、管制刀具等;也包括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如部分名貴的中藥材;還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特定免稅貨物、物品。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才以本罪論處。“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劃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一般走私行為的界限主要在於區別數額,如果偷逃應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就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果偷逃關稅稅額未達到五萬元則成立的是一般的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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