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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施工合同糾紛怎麼審理

法院對施工合同糾紛怎麼審理

一、法院對施工合同糾紛怎麼審理?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施工合同糾紛的審理原則有哪些?

1、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2、法院獨立審判原則。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法院審判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當事人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法院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6、辯論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7、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施工合同糾紛及其他民事糾紛的審理流程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開庭之後訴訟參與人依法配合法院整理即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中,每個環節要做的事項都不一樣,比如原被告不可能在任何環節都有提供證據的權利,舉證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