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怎麼處理
一、偵查階段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怎麼處理?
偵查階段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要繼續相關的偵查工作,且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被取保候審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三、取保候審執行機關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刑事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並不影響辦案機關的正常工作,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也有諸多的限制,比如在辦案機關查詢的時候必須及時到案,辦案部門還可以要求嫌疑人暫時上交駕駛證和出入境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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