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怎樣可以反悔重審?
一、民事調解書怎樣可以反悔重審?
民事調解書下達之後的六個月之內可以向法院提出重審。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可以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三、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況包括哪些?
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如果雙方就某個案件產生糾紛上訴至法院的,法院將會組織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調解工作,如果雙方能夠就糾紛協商達成一致的,需要簽署一份民事調解和解書或者和解協議,並且法院不再受理上訴申請,如果確實對結果有異議的,就需要通過申請案件的重審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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