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可以改變訴訟請求嗎?
二審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對於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不在二審的審理範圍內,若二審對其進行審理,則違反了二審終審制審理原則。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由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訴。
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對方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而在二審中提出,二審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援。
二、民事訴訟二審當事人的特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二審當事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群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是指因自身相關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3、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為自身相關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發生、變更或消滅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事訴訟二審不可以改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與自身民事權益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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