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協助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我國協助執行人的種類有哪些
1、協助執行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如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根據法院的通知,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銀行的、信用社、郵政儲蓄所的存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權所有證、專利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部門根據法院通知而辦理該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2、協助執行的法院。由於委託執行有一定難度,許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進行直接執行,但人地兩生、諸多不便,當地人民法院積極協助是做好執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條件。對外地法院派來的執行人員,當地人民法院應主動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並配合做好有關部門和執行人員的工作,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對強制執行的態度;協助外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戶;協助外地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等。
3、協助執行的公民。法院在執行中都有可能發生公民協助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情況,如公民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民訴法規定委託協助執行,目的是為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且一般協助執行,是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需要儘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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