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一、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1、失信被執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高價的出行方式,甚至會被限制出國。
2、失信被執行人也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自己在經營生意,非單位員工的話,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用於辦公。
4、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或以高檔標準裝修房屋,也就是說,城鎮戶口的人不得購買房屋,名下的非唯一必須住房也必須查封拍賣抵押用於還款;農村戶口的人則不得對宅基地進行新建或擴建;在不得不裝修房屋時,也只能簡裝,不得購買高檔傢俱家電以及非家裝必需品等。
5、有經營生意的失信被執行人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的車輛,比如說小轎車之類的;
6、債務人本人及其家屬不得進行旅遊、外出度假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7、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這樣欠債不還的人可以說直接影響到了子女的未來;
8、失信被執行人也不能夠購買保險理財類的產品,因為有的人可能會用購買理財產品來囤積、轉移財產,因此一旦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就不能夠再買理財產品。
9、不能夠進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二、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綜上所述,對失信被執行人主要是採取限制高消費的一些措施,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以後,對債務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失信被執行人應該儘快履行應盡義務,只有儘快履行應盡義務,才會被取消高消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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