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後果嚴重嗎,怎麼處理?
支付令是指由債權人申請,經法院審查後簽發的,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命令。申請支付令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式。督促程式是一種非訴程式。它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未清償債務也未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根據支付令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這種程式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來調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而是由獨任審判員審查辦理,故可以很低的成本解決債權債務糾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支付令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要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和有價證券,其他財產不適用這一程式;
2、請求償還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到期且數額確定,而且申請人一定要寫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的義務,即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償債義務,債權人不對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送達債務人,一般採用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等方式。
申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在申請書中應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債權人、債務人的姓名、名稱等基本情況;
2、請求支付的標的物、數額;
3、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在接到申請後,經審查後,認為債權債務明確、合法的,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簽發支付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支付令就具有了和判決一樣的效力。此時,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就有權依據支付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未提異議,只是說自己缺乏清償能力,或不提異議而向其他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當我們不具有還款能力的時候,不應該擅自進行貸款,要和家裡人商量一下,或者向親戚朋友借一些錢,就不會導致被債權人下支付令的結果,申請支付令後果嚴重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只是會按照相關法律執行,依法辦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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