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再審申請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裁定終結再審申請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也有期限嗎?
有期限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其審結時限應取決於所適用的程式,即適用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應在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再審案件審結時限的起算,應從法院作出裁定決定再審並中止原判決執行之日起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裁定終結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利用再審的方式來申請,但前提一定要確定符合條件,如果條件不符合的話,那麼執法人員也是不會再審理自己的請求,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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