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程式違法怎麼辦
一、法院辦案程式違法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二審後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理期限。
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審結的期 限。刑事一審普通程式案件的審限為,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的,經省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 審簡易程式案件審理為六十日內;二審案件審限為一個 月至一個半月,特殊情形經省高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民事、經濟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 為6個月,特殊情況,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 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簡易程式案件審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 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二審 案件對裁定上訴的案件,審限為三十日內。行政一審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 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訴 案件的審限為兩個月,延長批准手續同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對其他各類案件的審限亦分別作了不 同的規定,計算審限時,應扣除公告期間、鑑定期間、 管轄異議、訴訟中止等期間。
三、第二審程式。
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 就是無論何種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二審裁判一經送達,便發生法庭效力。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的 裁定除外)。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可在法定上訴期內,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裁判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 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 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 為第二審程式。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 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民事、經濟、行政案 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訴期為十日, 均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上訴或抗訴,則一審裁判生效。民事、經濟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 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二審問題。
四、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一審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判,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審判委員會僅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審判。上 訴和抗訴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我院為中級人民法 院,依法律規定,受理的各類案件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五、審判監督程式。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裁定和調解書,並不排除存在錯誤的可能,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用以糾正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錯誤的程式,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式。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 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 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 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 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 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調解書確錯誤的,也可以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 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可以 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 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判,所作的 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判,所作裁判 是生效的裁判。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 庭審理。
六、申訴的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理的,通知駁回;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我院成立了 申訴聽證合議庭,專門負責對申訴的審查。
綜上所述,法院案件審理過程要求嚴格,在辦案過程中要依據法定的程式來辦理,但並不排除錯誤的可能性。如果出現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或者對判決、裁定覺得存在不公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上訴,也可以找檢察院。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法院辦案程式違法怎麼辦的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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