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違法辦案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法官作為司法機構執法人員,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是嚴格按照規範操作。現實生活中,存在法官違法辦案的情況,那麼根據法官違法辦案處理方法,我們遇到法官違法辦案時,應該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通過這篇短文和大家談一談。
一、法官違法辦案,當事人應該怎麼辦?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4、採取審判監督程式來防止法官違法判案。
二、法官在辦案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當中明確規定了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等七種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必須追究責任。
《意見》明確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分別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通常,法官違法辦案屬於失職瀆職行為,我們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法官有違法行為時,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投訴,要求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所以說我們在打官司的時候應該懂得一些法官違法辦案處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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