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是最長不超過三年。另行起訴(即代位權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為3年,超過這一期限,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
二、如何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還是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點是法院不會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及《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哪些範圍?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民事訴訟中另行起訴的時效我國相關法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三年有效期內沒有進行起訴的,超期起訴法院將不再受理,也不再擁有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因此一定要注意這個有效期限,不要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無法起訴而影響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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