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延長多長時間?
一、延期開庭延長多長時間?
延期時間需參照案情而定,一般延期是不外乎幾個原因,當事人一方為收到傳票;由當事人提出延期申請;法院為查明事實調取資料等等,總之延期開庭,法院會重新給各方當事人送達傳票。
一般會在開庭前或開庭時,被告會提供書面答辯,或者選擇當庭答辯。如果對方提交了答辯狀,法院會送達至各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它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二、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說有新的證人到庭或者說是要調取新的物證,以及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進行補充偵查時都是會延期開庭的,如果說由當事人提出了案件延期申請後,法院為了查明事實也是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在延期後法院也會重新給各方當事人送達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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