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後需要去民政局辦手續麼
判決離婚後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判決離婚的生效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是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也就是說從離婚判決生效時起男女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
當事人也可以憑藉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項,並且可以憑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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