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郵寄送達對方拒收視為送達嗎?
一、法院郵寄送達對方拒收視為送達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對於法院郵寄送達的情形,被送達人拒收並不否定送達的事實。視為已送達。
二、拒收法院訴訟文書
不少人在官司於己不利的時候,一貫想當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應訴材料、拒領判決書。有的企業老闆認定所謂經驗,其下員工因懼怕擔責,往往也遵從老闆的意願,對法院的東西一概不簽字、不收領,甚至將法院的郵件的徑行退回。有的當事人在估計審判結果對自己不利的時候,故意遲遲不予領取判決,甚至埋怨代理律師不該領取……那麼,拒收法院應訴材料、判決書等訴訟文書,真的有用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送達文書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拒收法院訴訟文書,其實是被告放棄自己的應訴權利,喪失的是實體權益。
一旦法院缺席審判、公告送達,判決生效後強制執行就緊隨而來。到時候想舉證、申辯以扭轉局面,只能說悔之晚矣,談何容易!根據調查總結,實踐中因公告送達、缺席審判而導致的再審、申訴案件佔據了較大的比例。當然,也確實存在原告當事人因被告“躲貓貓”,而自己又舉證不力而導致敗訴、撤訴或者執行不能的情況。但是較之前一種情況,總體上還是少數,大多情況下只是打亂了法院的訴訟程序。作為被告如果非要以“躲貓貓”的方式達到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你必須先確認原告方手裡的證據不足,確認法官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起訴,而這是不現實的……因此,總體上來說,與法院“躲貓貓”作用有限,且實在是得不償失。
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有意見,用拒收判決書的方法來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時間之外,沒有絲毫實質用處。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對於生效判決則只有繼續申請再審、申訴。隨著以後立法的日趨完善,必將建立更為有效的處理當事人拒收訴訟文書情形的機制,到時候更加不宜以這種消極方式做文章。
總而言之,當法院郵寄送達對方拒收的時候,不必著急,因為法院會視為送達,依舊會實行訴訟文書的效力,而拒收只會讓對方失去應訴的權利,讓法律向我方傾倒,對於拒收法律訴訟文書企圖逃避責任的人,法律只會強制判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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