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查程式是怎麼樣的
再審立案階段一般屬於形式審查,主要審查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在二年內,申請人有沒有再審權利,提出再審的生效判決是否允許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訴法179條規定,申請再審的法院是否有再審管轄權,再審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該階段的重點是準備再審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質量的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準備好再審材料後,遞交給有再審管轄權法院的立案部門,由立案部門對再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一般會給再審申請人一份受理通知書。
立案部門對再審案件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一般情況下,會將案件材料分到合議庭,對再審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再審案件審查階段屬於再審案件最難的階段,多數再審申請人體會深刻。
根據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再審案件的審查一般包括四種方式。
一是對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審查,如果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經行裁定再審。
二是僅審查再審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要調閱原審卷宗進行審查,也就是向調閱一審、二審的案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查。該階段一般耗時比較長。
三是對於再審申請人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和裁定申請再審的,要詢問案件的當事人。詢問一般在法庭進行,案件的當事人應該到場接受詢問,並且製作規範的詢問筆錄。
第四種方式是再審聽證,是一種新的方式,也是比較正式的一種審查方式。再審聽證是介於公開開庭和詢問 之間的一種較正式的訴訟活動,特別是對於有新證據的再審案件,通過再審聽證的方式,有利於再審當事人很好的表達意見。
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是下達再審裁定,要麼是裁定再審,要麼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定再審的案件,就進入了再審審理階段。根據民訴法186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式審理,再審判決、裁定可以上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再審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對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要按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
再審案件的審理和普通案件的審理程式上基本相同,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的期限規定也應該按照通常的規定。
實踐中,對生效再審判決、裁定不服應該怎麼辦?一般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再審判決維持原生效判決,申請人不服的,一般情況不可以申請再審。第二種情況是再審判決改判後,再審當事人不服再審判決,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由醫生進行的判決的話,那麼就要按照一審的程式進行再審,如果是二審進行判決的話,那麼就按照二審的程式進行再審。審查判決結果、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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