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賠償標準
輕微傷殘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具體的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
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被撫養人生活費
以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
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8)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9)住宿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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