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有什麼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其中的賠償損失,是指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和健康的行為人對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給付一定的金錢或物質,以使受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獲得補償和慰藉。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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