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是什麼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
人身損害賠償又稱人身傷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後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它不僅包括對人身損害的物質性損失的賠償,還包括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特徵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從性質上看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是一種債,一種法定之債,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我國法律規定對人身損害事實的發生、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侵權之債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
其次,人身損害賠償更是一種民事責任,人身損害賠償不依侵害人本身的意願而變化,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侵權人拒絕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時,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不管是夫妻一方,還是其他人,我國公民只要身體受到傷害,其權利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要賠償其經濟損失,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人身損害賠償對受害人來說是一種重要的保護人身手段,而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侵權責任方式。
為了更好地認識人身損害賠償制度,這裡有必要對人身損害賠償行為的責任構成進行簡要的概述。人身損害賠償作為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保持一致,通說認為是四要件說,即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4個要件使得構成,缺一不可。
1,行為具有違法行,這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
2,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這裡所指的損害事實並不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損害即為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裡狀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的大小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具備了上述要件即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就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就是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介紹。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為侵犯人身權利提供了一種最基本的保護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於通過損害賠償的形式,維護人作為社會主體所應具備的一切條件及其安全,保護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剝奪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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