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是怎樣認定的
一、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主體的複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複數性。複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二、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
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共同承擔
發起人對發行人資訊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侵權行為認定
1、在主觀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認識的情況下,依共同過錯來確定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共同故意和共同認識,以為以“與人之共同意思”一語足以概括,即“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有主觀的共同,但毋庸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有通謀,僅各行為人有與人共同意思即為已足矣。”基於共同意思或共同認識,各行為人的意志構成了一個意志的綜合體,各行為人的行為形成了一個集體行為,正是由於其意志的綜合,而侵權行為系由此派生,因此,法律才規定加害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在加害人過失場合,依據客觀損害行為的關聯性來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共同過失是指“各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共同損害後果應當預見或者認識而因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損害結果發生。”有學者認為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共同過錯的本質在於各行為人具有共同故意和過失,並且認為“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應徹底貫徹過錯責任原則的內容。即不僅以過錯作為判定共同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而且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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