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姓名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名譽權與姓名權的權利客體不一樣。名譽權的權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而姓名權的權益是公名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1、姓名權是公名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2、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力。
二、姓名權的內容有哪些?
1、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作者在發表自己的作品時,有權決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決定署戶籍登記中的姓名或署筆名。但是,權利人的這種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對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應遵守法律的規定。
2、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是自然人依照有關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決定的。自然人成年後,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變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變更權時,首先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1、姓名決定權。姓名決定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從理論上理解,這一規定實際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隨父姓,亦不隨母姓的意思。
三、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是什麼?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無論是我國的公民的名譽權,還是我國的公民的姓名權,此時都是受到我國的法律法規保護的,任何人都是不得隨意的實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行為的,如果是被侵害的,此時是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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