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有留置權可以賣嗎?
一、物品有留置權可以賣嗎?
留置財產不可以隨意變賣。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民法典》第453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如何實現留置權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須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即留置權的主體應是債權人,一般民事主體不享有留置權,這是由留置權的擔保物權性質及作用決定的;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換言之,債權人不能就沒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主張留置權(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被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債權人事先依合同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財產。這些財產往往是債權人依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合同佔有的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進行留置,否則會構成侵權;
4.須債權的發生與被留置的動產有牽連關係。即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動產,這意味著法律不允許債權人留置依其他合同佔有的屬於同一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債權人的留置行為便可能構成侵權。
因此一個物品如果是有留置權那麼也就是在對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借貸關係進行擔保,因此該物品是不能夠隨意買賣的,而且債權人在留置了債務人的財產之後必須要和債務人確定還款的具體日期,否則是可以將留置物進行變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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