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犯罪責任主體有哪些
網路誹謗犯罪責任主體有哪些
1、釋出者
由於網路誹謗內容的釋出者是犯罪的源頭,是犯罪行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況下,網路誹謗內容的釋出者應當承擔網路誹謗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責任。網路誹謗內容的釋出者是指自己捏造可能損害被害人的虛假內容並將其利用網路為媒介進行釋出和傳播的主體,是網路誹謗行為中最基礎、最關鍵的一環,是造成網路誹謗行為之社會危害最直接的原因。
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中,誹謗是一種嚴格責任,不區分故意或過失,誹謗性言論一旦發表,錯誤就已經構成。而我國大陸刑法典則明確規定了誹謗犯罪屬於過錯責任,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才可能構成犯罪。但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故意僅需要行為人捏造併發布虛假內容,且知道該內容可能會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即成立,並不需要其明確認識到損害的嚴重程度。當然,筆者認為也應有例外情況,如行為人雖然客觀上釋出了損害被害人人格、名譽的事實,但依據法律或法理其主觀上不應預料到這一結果的,則不應負刑事責任。
2、傳播者
網路誹謗內容的傳播者,或稱之為轉發者,一般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某些傳播者亦應負部分或全部刑事責任。根據調查統計表明,近70%的被調查者憑藉自己的經驗與感覺判斷網路內容的真實性,而62.5%的人則會把網路上新奇或有趣的內容進行轉發與他人分享。
3、網路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網路管理者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應為網路誹謗承擔刑事責任。網路管理者包括伺服器的供應商、伺服器或專有網路的管理者、論壇的版主、管理員等,他們主要負責提供網路基礎服務、維護或維持一定範圍內網路的基本秩序。這些管理者的一般工作主要是保證網路軟硬體設施的正常執行,或檢查並糾正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網路行為,如若讓其一一驗證網路釋出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誹謗他人之嫌,不免有些強人所難。
,如果網路管理者協助他人進行網路誹謗行為,則應認定為網路誹謗的共犯,其行為性質已經轉化,與自己進行網路誹謗行為無異,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新聞媒體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聞媒體在網路誹謗案件中的作用類似於上文所說的誹謗內容的傳播者,但又有著很大區別:一方面,新聞媒體所掌握的社會資源一般遠超過個人,有能力對所得到的資訊進行辨別與驗證,分辨出真實的與捏造的內容;另一方面,新聞媒體的影響力也遠強於個人,他們對事件的報道能夠使更多的人相信,因此也更應對虛假報道負責。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綜上可知,在網路誹謗犯罪當中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包括了釋出者、傳播者、網路管理者以及新聞媒體,不同的主體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具體的情節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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