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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傷害名譽權是否可以起訴處理

一、網路傷害名譽權是否可以起訴處理?

網路傷害名譽權是否可以起訴處理

他人在網路平臺上侵犯本人名譽權的可以起訴處理,起訴的法定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名譽權侵權的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單位地址、戶口所在地、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單位地址、戶口所在地、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1、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與狀紙同樣大小增加中頁。

2、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3、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的人數提交法院。

三、關於名譽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作品侵害名譽權】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物件,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物件,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路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信用評價】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條 【民事主體與信用資訊處理者之間關係的法律適用】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等信用資訊處理者之間的關係,適用本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不管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網路平臺上,侵犯別人的名譽全都是違法行為,但網路平臺是虛擬的,因此起訴之前,原告可以通過律師先確認了侵權方的相關資訊,因為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是無法立案的。

標籤:名譽權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