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可以起訴嗎?
一、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可以起訴嗎?
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可以起訴,《民法典》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因此,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
關於名譽權的侵犯,不僅會表現在在世人身上,近年來侵犯死者名譽權的情況也在不斷的增多。雖然被侵權人已經去世,但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犯死者名譽權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燬。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屍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後,其所有的屍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屍體即為侵權。”[即把屍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於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屍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後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後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後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五)賠禮道歉。可採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於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我國的名譽權死去的人也是擁有的,在發現自己已經過世的親屬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之下,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起訴。這是由於只有那些有社會影響力的人才會有名譽權,其受到侵害對於社會的發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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