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的界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所以,小區裡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隨著我國建造的建築物的高度越來越高,我國的高空墜物的案件也是經常發生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高空墜物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加以制止。
-
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的處理,若是由於高空墜物的緣故受到侵害,是不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反之應由侵權人提交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侵害行為,高空墜物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方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
-
關於高空墜物責任如何認定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
-
高空拋物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
-
高空墜物傷人賠償申請和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發生了高空墜物的事件之後是需要找到負責人的人的,但是如果沒有發生任何的損害後果自然是不用找到責任人,但是如果造成了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話是需要找到負責人的,關於高空墜物傷人賠償申請和標準是怎樣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