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高空墜物,那判刑多久?
《民法典》正式對高空拋物作了規定,但判刑與否,《民法典》中沒有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判刑規定
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構成高空拋物罪,該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在我國是不被允許的,若是能找到嫌疑人,則由嫌疑人進行賠償,若是找不到嫌疑人,那就由整棟樓的居民來進行賠償。對於故意以高空拋物行為導致行人受傷或者死亡,要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判處,具體情況下要根據犯罪事實後果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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