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對於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問題也有明確規定,不過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通過訴訟的途徑來維權會花費很大的精力,即便我們通過打官司維權勝利了,要求整棟住戶的人全部都來賠償的話執行過程也是比較困難。而那些就是因為被其他人連累的當事人在賠償了以後還在考慮,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的依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高空墜物責任承擔法都尚且不夠完善,也正是在難以確認侵權人的情況下才通過舉證倒置的原則實行連坐法,所以在對被侵權人進行了賠償以後的追償問題並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規定。
因為在我國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雖然是按照連坐板來承擔的,但實際上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也是比較特殊的,侵權法當中規定的高空墜物的連坐並不違反舉證原則。
對於高空墜物傷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另外,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其合理性在於: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比較遺憾的是,目前我國沒有對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的這個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主要是在賠償了以後也不知道應該到底向誰追償,如果可以追償的話,當初就是直接讓這個最主要的責任人來賠償的,那也就不會讓全體的小區住戶都承擔賠償責任了,也就是說,實際上高空墜物在賠償以後是不存在著追償的這種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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