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亡起訴狀的內容包括哪些
高空墜物現象直接奪去他人生命的這種情況不是沒有,所以作為逝者家屬的心情想必任何人都是能夠理解的。高空墜物實在是不應該成為法律所監管不到的,這種平時有可能大多數人根本就意想不到的意外狀況,卻每次都能夠引發人們的激烈討論。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就是,高空墜物致亡起訴狀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高空墜物致亡起訴狀的內容包括哪些?
(1)標題。
(2)被告的基本情況
(3)請求事項。主要寫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因請求事項相當於案由,所以寫時包括對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應寫得具體、明確、簡短、符合法律規定。
(4)事實和理由。這一部分是刑事訴狀的主體部分,亦可謂之訴狀正文,要充分地、詳細地擺事實、講道理,把關鍵性情況和有力的根據說明白。事實部分,主要應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方式、手段、情節和結果等。要列舉出能夠證實被告人犯罪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以及所交驗的具體證物等,同時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和罪名加以分析認定。
(5)結尾。寫明刑事訴狀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簽名並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6)附項。應分別寫明本訴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三、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墜物致亡的這種案例取證才是比較困難的,雖然已經發生了造成受害者直接死亡的狀況,但是我國刑法當中仍然沒有將高空墜物致亡的這種案件列入為刑事犯罪,如何防範高空墜物現象和彌補高空墜物致亡案件當中的法律缺失,這還是值得國家有關部門深刻反思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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