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一年後還能被起訴嗎?
一、高空墜物一年後還能被起訴嗎?
可以。高空墜物起訴期為三年。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無法查證侵權人,相關單元的居民將實行“連坐”,即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以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若協商不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高空墜落物件侵權損害的案件,利用過錯推定原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三、 高空拋物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高空拋物罪應該是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情節嚴重,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體。一般很難確定是誰造成的,還是誰拋棄的。為了保護受害者,法律規定了高空拋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墜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在共同侵權的情況下,即加害人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時,加害人不僅要承擔高空拋(落)物造成的侵權責任,還要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具體侵權人難以認定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人為或者天災造成物體砸傷人的事情,但是在處理時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致使砸傷人的事件無法協商解決,c是我們如果是作為受害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高空墜物案件的追訴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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