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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高空墜物如何處理的?

一、住宅樓高空墜物如何處理的?

住宅樓高空墜物如何處理的?

高空墜物的解決辦法具體有協商,投訴,調解,訴訟。司法途徑是所有糾紛處置的最後防線,當事人在上面所說的向種途徑均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樓墜物傷人責任人能免責嗎?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在高空墜物傷人中,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不是自己實施的話,那麼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此時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高樓墜物傷人行為也是有免責事由的,首先需要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其次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那麼該棟樓的其他人可以免責。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時,可以提供發生損害時自己不在建築物中的證據或者證明自己根本沒有造成損失的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