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是哪三期2022
一、三期女工是哪三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非過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1週歲之間的期間。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三期”在勞動條件方面給予特別照顧
根據女職工“三期”比一般女職工特殊的這一特點,國家在對普通女職工進行特別勞動保護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了更多的更為人性化的保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給予特別照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當減輕勞動量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勞動法》第61條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9條第1款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設立相關的休息室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從法理角度上講,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除了法定的特別照顧以外,還應根據“三期”女職工的人數,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特別照顧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更多的福利。比如,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其工作場所設定休息座位,安排其進行工間小休;應儘量改善哺乳女職工的膳食和工作環境,提供飲用熱水,保證工作場所空氣新鮮、乾溼適宜、陽光充足等。
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女職工“三期”保護的認識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區,認為女職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間,就相當於拿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並非如此,國家實行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有限保護,而非無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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