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虐童罪是怎樣定罪的
一、在我國虐童罪是怎樣定罪的
我國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體原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對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的被監護、看護人遭受虐待的現象不能定罪處罰。對此,《刑法修正案(九)》通過新設罪名,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係。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係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童罪是我國一類比較惡劣的犯罪情況,我國對這類相關的犯罪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如達到相關的標準時,相關的管理部門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依法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和管理,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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