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案件損失舉證證據有哪些?
一、財產侵權案件損失舉證證據有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列舉的證據有: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評估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
(8)其他證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如果是由於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則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舉證責任怎麼確定
這類訴訟是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在多數國家,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不佔有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不少國家的民法規定,對物的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國民法第1006條規定:“為動產佔有人的利益,推定佔有人即為物的所有人。”法國民法第2230條規定:“佔有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推定以所有人名義為目己佔有,但如證明其開始佔有即為他人佔有者,不在此限。”這樣,佔有物品的一方在訴訟中就處於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權利推定規定,不必證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獲得勝訴,就必須證明自己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均未承認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但從審判實踐看,物品的佔有者在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處於有利地位的。這是由於未佔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他首先必須證明作為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即證明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權利的事實。如證明對該物品享有所有權,享有佔有權等。
如果原告主張的引起權利發生的法律事實得不到證明,而被告也未能證明對該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人民法院通常也會依據被告外觀上佔有物品的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關於房屋地基糾紛的上訴案中,上訴人李某主張由廊坊鎮衛生部門佔有和使用的一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其所有。在一審中,李某提出買房時的文契作為證據,但該文契的四至欄中有些疑點,經過多方調查,仍然無法消除這些疑點。一審法院認為此文契不足以證明地基使用權歸李某所有,雖然被告也未能證明自己對該地享有使用權。
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其中就規定了如果有不法分子惡意侵佔了他人的財產,也是觸犯了財產侵權罪,也是有權利讓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那麼當事人在向法院索要賠償時,也是需要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以此來證明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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