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財產侵權案由誰賠付
在生活中財產侵權的案件時有發生,那麼,直接財產侵權案由誰賠付,在法律層面上來說誰是侵權的負責人誰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現實往往就會充滿一些變故使得權益人的利益得不到維護,因此只要發生財產侵權最好的做法就是自己應該尋求司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文章給予財產侵權以明確的定義,並對侵權責任和侵權賠償引經據典,做了詳細的陳述。特別是對於現代網路社會的侵權責任釐定做了專項細緻的敘述,直接財產侵權案由誰賠付,對於相關人員的具體賠付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直接財產損失由誰賠
具體根據不同情況,如下所述: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怎麼計算交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時受到的財產侵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形下,應該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財產受到損害,恢復原狀為第一位的救濟,恢復原狀不能的,可以採用賠償損失作為第二位的救濟。同樣,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首要的救濟應當是恢復原狀,惟有恢復原狀不能時,採用折價賠償的方式予以補救。這裡的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在實際運用中一旦自己無法進行權益的合法維護,法律是必須的手段,但是我們自己也應該瞭解什麼是直接財產侵權,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做好準備,那麼事情發生處理的速度就會加快,從而減少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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