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善意取得的區別?
一、什麼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取得他人的財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使他人受損的事實。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是:
1、須有一方受有利益;
2、須他方受有損失;
3、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須無合法根據。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的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什麼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財產權於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償取得該財產權時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權。善意取得包括財產權的取得與他物權的設定兩個方面.善意取得是在財產的交換中,取得所有權,因此,善意取得的物必須是自由流通物,善意取得,源於日耳曼法中的“以手護手”原則.承認善意取得制度並非徹底否定原所有人的權益,原所有人的損失可通過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賠償請求權而得到補救。當然,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也要結合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到靜的安全,故此一般要對其構成要件予以嚴格限定.
至於上面所說的看行為人是否有處分權或所有權,那到不是,關鍵要看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三、兩者有什麼區別
最基本的區別在於:不當得利是無因行為取得財產或者取得財產的因無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於無權處分而且取得財產人不知處分財產人是無權處分的,有因的行為取得的財產.特別注意盜髒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不當得利要件:沒有合法依據,一方受損,一方得利,受損與得利存在因果關係;善意取得要件:一方無權處分,另一方主觀上為善意、合理的價格,不動產登記,動產過戶;
1、主觀上,前者惡意,後者善意;
2、前者只適用動產,後者可適用動產與不動產;
3、前者只涉及兩方,後者涉及第三方;
4、前者得利應當返還,後者取得所有權,不用返還;
上文總結了不當得利善於取得的概念和區別。二者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出於惡意還是善意、是涉及雙方還是三方、得利是否返回等方面。我們學習了這方面的知識,就可以在以後生活中遇到類似問題時少犯錯,不要簡單的以為撿到東西不還沒關係,最多是道義譴責,不當得利的涉及財物金額過大,也會受到法律法規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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