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隨著我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的加強,專利申請量開始呈現較快速度增長,涉及專利事項的行政失誤概率也隨之增加。在面對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案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時,我們會以行政複議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避免當事人因為對程式的不瞭解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專利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專利申請行政複議?
專利行政複議是指標對涉及專利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此處所謂涉及專利事項,既包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審查授予專利權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案件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第63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上述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體制的架構需要在地方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目前,在所有省級人民政府內,都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部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內,也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專利申請行政複議的基本要求與程式
1、申請複議時應當符合正當申請人、複議事項範圍、複議期限以及複議請求和證據等條件。具體講,包括:
(1)申請人是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人;
(2)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
(3)屬於申請複議的範圍,例如對於駁回決定則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4)在規定的申請複議期限內。
2、申請複議應提交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並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2)具體的複議請求和理由;
(3)複議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以書面形式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影印件。委託代理人的,應附具授權委託書。
3、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做如下處理:
(1)複議申請符合《行政複議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向複議申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
(2)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理由;
(3)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複議規程》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複議申請。
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相關法律機關對於專利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律法規已經相當完善,即使遇到專利行政問題也可以按照程式很好的解決。在面對專利行政處理問題的時候,依據相關法律有理有據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章制度進行權益保障程式,是我們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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