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收滯納金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不服稅收滯納金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服稅收滯納金是不能直接起訴的,需要先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六個月,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稅收滯納金有哪些法律特徵?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不服稅收滯納金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產生稅收滯納金,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稅款,如果情況屬實,無論是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都是一樣的。有證據證明稅收滯納金不合法的,一般通過行政複議就能取消不合理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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