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的管轄可分為哪些形式
一、稅收行政訴訟的管轄可分為哪些形式
(1)地域管轄。原則上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一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實行地域管轄,中、高階人民法院分別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一審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3)裁定管轄。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災害或訴訟程式上的原因以及技術條件和審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審理和管轄權發生爭議兩類情況。
(4)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資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交稅納稅是基本要求,如果說在交稅納稅的時候發生了一些情況,那麼就是需要根據這個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的,一般就是這個行政處罰,所以說這個時候最好還是按照法律的規章辦事,不要隨意來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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